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通訊員孫欣)男子許某到女子趙某家裡修電腦,卻與趙某發生關係。趙某因此生育一子。孩子來北京讀初中,需交擇校費10500元,因母親無力獨自支付,孩子將許某訴至法院,要求父親負擔一半。記者昨日獲悉,海澱法院判決許某向孩子支付5185元教育費用。
  據介紹,趙某與許某2000年相識。2001年8月,趙某在北京市婦產醫院生育一子。孩子出生後一直由趙某撫養,經鑒定孩子為許某之子。去年8月,孩子將許某訴至海澱法院,要求父親承擔其學校擇校費10500元的一半。
  許某認為,他和趙某沒有結婚、同居或戀愛,只是一次喝酒後,趙某讓他到家裡修電腦,兩人發生性關係。兩個月後,趙某突然找到許某,說孩子是自己的。
  許某勸阻趙某不要留孩子,但趙某表示要自己養孩子。
  許某稱,2001年8月孩子剛出生,趙某便找到自己所在的部隊,要求承擔責任,這令自己結束了16年的部隊生涯,“當初是趙某要生孩子,另外孩子是外地戶口,不應在北京交高額借讀費入學,也不同意平均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”。
  海澱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,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。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,女性單獨決定即可。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,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,應當男女雙方平均負擔。
  趙某一直隨母親在北京居住、生活,在北京讀書沒有不當,故許某以子女戶籍不在北京、拒絕支付其在京學習費用,這不能成為抗辯的合理理由。為此,海澱法院判決許某付給孩子初一第一學期學費5185元。  (原標題:男子被判為非婚生子付教育費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b70tbmyl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